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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的效力层级,是指法律体系中的各种法的形式,由于制定的主体、程序、时间、适用范围等的不同,具有不同的效力,形成法的效力等级体系。
(一)宪法至上
宪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,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。宪法作为根本法和母法,还是其他立法活动的最高法律依据。任何法律、法规都必须遵循宪法而产生,元论是维护社会稳定、保障社会秩序,还是规范经济秩序,都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准则。
(二)上位法优于下位法
在我国法律体系中,法律的效力是仅次于宪法而高于其他法的形式。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法律,高于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。地方性法规的效力,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。省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,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设区的市、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。
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依法对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,在本白泊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。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,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。部门规章之间、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,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。
联系人:杨老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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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三)特别法优于一般法
特别法优于一般法,是指公法权力主体在实施公权力行为中,当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不一致时,优先适用特别规定。《立法法》规定,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、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、规章,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」致的,适用特别规定。
(四)新法优于旧法
新法、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,新法的效力优于旧法。《立法法》规定,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地方性法规、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、规章,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,适用新的规定。
培训内容:
1、工程造价构成 2、工程造价计价依据
3、工程计量 4、工程计价
5、建筑工程预算电算化 6、建筑工程预算审核与竣工结算;
7、江苏定额讲解; 8、诚信教育和相关法规。
培训特色:
1、从零开始,经验丰富老师循环授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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