你问我答:企业在广告语中是否可以随意使用“驰名商标”进行宣传

编号131-13852021-03-18  121人次 置顶本条

    答:在法律上,“驰名商标”实际上是一个保护的制度,驰名商标认定的法律意义仅限于处理特定的纠纷,让在特定纠纷中的相关当事人依法获得特殊保护措施或待遇。驰名商标不是授予商标所有人或持有人或其产品或服务的荣誉称号,与产品质量、品牌美誉度无关。
    我国有资格认定驰名商标的只有三个机构国家商标局、商标评审委员会和人民法院。商标局、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,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法律的规定,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。
    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,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,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。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实行个案认定和被动认定,并不是像评选。
    根据2013年国家第三次修改后的商标法规定,将“驰名商标”字样用于商品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,其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,由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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